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是最为严重的刑罚,也即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刑。
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可有如下内容:
1. 死刑的执行主体
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 执行死刑的期限
应当在7日内执行,超过7日未执行的,执行令作废,要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 执行死刑的场所
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
4. 执行死刑的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死刑犯的近亲属会见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6. 检查监督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7. 其他
(1)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
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3)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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