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那么,是不是说明犯罪分子归案后一切财物都应当追缴呢?其实不然,上述法条主要包括以下4个意思: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
◎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损坏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应当折价退赔。
◎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以及淫秽物品等等。对违禁品,不管属于谁所有,法律规定都应予以没收。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如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赌博用的赌具等。如果这些财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财物,财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也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应当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发还给财物所有人。
◎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上缴国库,是指结案以后,由最后结案的单位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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