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婚姻法》第10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当已经登记的婚姻符合上述情形时,可通过宣告其无效 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
1.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发生四种后果:① 婚姻自始无效。②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 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 (1) 婚姻当事人。(2) 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 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 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 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
两个方面:
一方面你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
人申请撒诉的,不予准许(原因: 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
①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②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较多的公共利益)。
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 (a) 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b)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 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④ 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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