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和解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审查?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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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和解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审查?

2019/4/22 11:53:07 浏览次数:2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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