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法定中止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剩余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须注意: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中止无次数限制。第19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停止很久,也可能只停止短暂的几天。
2. 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剩余时效期间不足大个用时,律补足六个月)。
举例说明:
甲向 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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