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姓名,指用以区别人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标识。姓名体现社会上对某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
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通常的,姓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特征在于,通过实施否认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造成姓名与其所标表自然人的同一性的破坏,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类。
1. 干涉
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例如:继父母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从继父一个姓);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2. 盗用
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例如:擅自将歌星“韩红”的名字作为音乐商店的店名;擅自将篮球巨星Jordan 的中文姓名“乔丹”注册为体育用
品的商标。
3. 假冒
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 冒充“韩红”于全国巡回举办“韩红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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