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客体为肖像。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注意:肖像以人的面部特征为主要内容,即:“面部性”;此外,肖像还须具有“可辨识性”,即经由一定方式呈现出的个人容貌须能被辨为某个人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擅自(以摄影、照相、绘画、雕塑等方式)制作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通过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传播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销商品、服务)。一旦发生对肖像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
需注意下列情形,不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
1. 因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政治、文化、体育等领域的知名人物,属于“绝对新闻人物”,在报道任何与其相关的新闻时,均可不经允许使用其肖像;突发新闻事件中设计的新闻人物,属于属于“相对新闻人物”,在报道该特定新闻事件时,可不经允许使用其肖像。
2. 当自然人的肖像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不具有突出地位时,出于社会实践合理性的考虑,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可对该风景或地点进行摄影、录像。
3. 因执行公务使用肖像(如通缉逃犯使用其照片;为公共安全需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肖像视频)。
4. 制作或使用“集体肖像”,不成立对其中个人肖像权之侵害。原因在于集体肖像侧重的是一个由多人组成的群体之形象, 每个参与者的个性均为全体画面所掩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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