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死亡,法律上有两种,您肯定不知道!-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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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死亡,法律上有两种,您肯定不知道!

2019/4/8 10:15:44 浏览次数:9
       死亡,有的人说怎么还分起来了。事实上,法律上的死亡有的人是真死了,有的人是应该“死了”。前一种,我们称之为“自然死亡”,后一种,我们称之为“宣告死亡”。死亡的类型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故法律上判断一个人死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作为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
       在死亡时间的问题上,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同,宣告死亡意在处理与被宣告死亡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如因为失踪、下落不明所产生的财产无人关照、债权债务落实等内容。《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注意: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订立的合同、接受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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