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一部分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罔顾法律规定,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殊不知,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对于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发票罪】
(1)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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