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刑事诉讼法》第271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分流提供了新的途径。
具体而言,可从如下方面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实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4)有悔罪表现的。
2.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
3.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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