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合同以外的人对合同承担义务的情形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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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合同以外的人对合同承担义务的情形

2019/4/1 11:50:49 浏览次数:14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但实践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包括如下一些:
       1. 合同保全
       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
       2.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3.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 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 交强险
       8. 商业三者险
       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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