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遭受其他损害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具体该如何行使呢?
1. 行使方式
债权人可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其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3. 行使的期限
此时,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①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4.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注意:无优先受偿权)。
(2) 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举例说明: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15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16年底。乙于2015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16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乙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到其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诉讼时效期间,故乙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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