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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被人订合同,需发送要约邀请,您邀了吗?

2019/3/28 10:56:01 浏览次数:19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进一步说明要约邀请,有:
       1. 拍卖
       (1)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2)竞价为要约(有更高竞价出现,该竞价即失效);(3)拍定为承诺;(4)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拍定虽为承诺,但拍定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
       2. 招标
       (1)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2)投标为要约;(3)定标(决标)为承诺(“开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4)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定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要约
       要约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其中,对特定人,要约到达、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要约作出时生效。要约的重要内容在于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旨意。
       例:
       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若甲给乙写信,载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故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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