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可见《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其明确: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对于该定金罚则,该如何具体适用呢:
一、典型适用的条件有四
1. 主合同有效;
2. 定金合同有效;
3. 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二、定金罚则“非典型适用”的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
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吨,乙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甲只能交付700吨汽油,乙也予以接受。
分析:
① 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② 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总标的额的30%,100万的定金中,仅30%(30万)适用定金罚则(由甲双倍返还),其余的70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故:甲应当返还乙的总金额为(定金罚则加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部分)为:60万元 +70万元= 130万元。
三、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三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 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明定金责任均为过错责任);
3. 双方违约的。
四、 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
惩罚性违约定金,不可与违约金并用,当事人协商可以并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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