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但也存在有例外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
1.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且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生效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需符合下列要求: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注意:①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②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③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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