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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您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2019/3/12 10:13:50 浏览次数:12
       法条摘录:《合同法》第237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点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系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举例:
       乙看中丙出售的“西门子”牌百万吨冷轧机(价值2亿美元)。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出资2亿美元向丙购买该冷轧机,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0年,总租金28亿人民币,乙首付8亿元,剩余20亿元于每年1月1日支付2亿元。”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①甲须为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②原则上,租赁物(冷轧机)由丙交付给乙。可见,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③若租赁物(冷轧机)有质量瑕疵,乙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有例外),乙只能对丙索赔。乙的索赔权来源:甲将其对丙的索赔权让与给乙。④除非另有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例: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出资2000万元,在丙处购买劳斯莱斯汽车-辆,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0年,总租金4亿元。”此时,综合考虑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的比例关系,可知甲、乙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个幌子,背后十有八九隐藏着借款合同。故,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应认定甲、乙的合同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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