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租人不怀好意的,就应另当别论。
举例说明: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4年。合同签订后不久,甲感觉租金过低颇为后悔。第二年初,恰巧乙未支付到期租金。为了利用这一机会,解除合同。甲于是发给乙一封催收租金挂号信后,举家去了欧洲旅游,一游就是3个月。乙多次上门交租,因甲家中无人(合同未约定代收入)且无法其他方式联系,乙未能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乙又因欠缺法律有关提存的相关知识,也没有就租金进行提存。
注意:若乙就该租金向提存机构进行提存,那么相当于按期支付了租金。
后,甲回家,以乙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不支付到期租金为由,依照《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
●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乙可援用滥用民事权利的概念对甲主张抗辩。所谓滥用民事权利,指民事权利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其中一个重要的滥用权利类型就是权利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甲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行使其享有的形成权之行为,但是,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是甲通过妨害乙履行义务的行为形成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定为滥用权利,一经确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甲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也即:乙向甲交付尚未支付的合同租金即可,租赁合同依然合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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