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有条件限制?-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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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有条件限制?

2019/3/5 9:53:32 浏览次数:17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那么,实践中,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质押,是否有条件限制呢?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限制
       《公司法》相关规定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股东不得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也即股东不得以自己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
       (2)股东以其出资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
       (3)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出质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出质的股权,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
       《公司法》相关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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