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中,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 拒绝履行
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 迟延履行
包括:① 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②迟延受领,指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 不完全履行
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实践中分为部分履行、瑕疵履行。
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须通知对方。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叫做预付款。
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其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为预期违约。上述案件中,乙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构成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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