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如果出现怀孕等情况,应该停止死刑执行:...-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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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如果出现怀孕等情况,应该停止死刑执行:...

2019/2/19 10:49:38 浏览次数:90
       法条摘录:《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怀孕的。
       (6)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变更的程序
       1. 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务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 变更的结果
       ①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② 确认罪犯又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③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又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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