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怀孕的。
(6)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变更的程序
1. 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务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 变更的结果
①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② 确认罪犯又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③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又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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