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证据中,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的结论。
对于鉴定意见,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委托鉴定:
1.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申请,如果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 法院委托鉴定
对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另外,鉴定人有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的义务。
4. 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况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注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律师介入民事诉讼,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659--593.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