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刑法》第353条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理解和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可有:
1.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而非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行为。其中“引诱、教唆”是指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其中“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既遂标准为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使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 从重处罚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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