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重男轻女”的思想虽然已经慢慢褪去,但有些家庭仍然存在这种行为。因此,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生育了多个女孩最后要送养的情况。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送养孩子的,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案例详情】
王先生与妻子小美系自由恋爱,结婚3年间已生下了2个女儿。由于王先生系家中独子,且家里 “重男轻女”思想较重,在婆婆的强烈要求,年初小美又怀孕了,谁料生下来的还是个女宝宝。为此,王先生瞒着妻子小美将刚出生的女儿送给了亲戚杨某抚养。
问:送养行为是否有效?小美应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针对送养的问题,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由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单方送养,否则送养行为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来看,王先生送养女儿时,未经过女儿的生母即妻子小美的同意,其行为违反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送养的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小美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送养行为无效,以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相关延伸】 不能送养孩子的5种情况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禁止转送养,也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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