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制度之一,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事实上可以看做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份保障。
那么,哪些管理他人的事务可构成无因管理呢?
1. “事务”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 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 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
● 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2.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 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藏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 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 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
④ 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 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注意: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数个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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