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刑法》第417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和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可有如下内容:
(1) 主体为对具体犯罪具有在禁职责的人员,但又不要求是对该犯罪具有刑事追诉权限的人员。如果具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用的人而故意使其不受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但在刑事追诉过程之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以及没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犯罪分子”包括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以及有证据证明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但不包括一般违法人员。
(3)“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典型表现,是对客观行为的列举规定,而非对客观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才是实质行为,但“帮助”不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而是为了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所实施的实行行为,包括单独实施和与犯罪分子共同实施;该行为应写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成立窝藏、包庇罪。
(4) 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员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属于帮助殷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帮助犯罪分子逃业处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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