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伤职工来说,工伤认定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后续赔偿及治疗问题。那么,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超出法定期限,怎么办?
■ 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见,工伤认定申请是有一定法定时效的,如果当事人未在以上规定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可不予受理。
■ 此种情况下,受伤职工应如何处理呢?
结合实践经验即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救济: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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