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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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2018/11/28 11:32:51 浏览次数:54
       法条摘录:《刑法》第338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理解和认定污染环境罪,可有:
       (1) 不同业主共同排污,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如果双方都明知则属于共同犯罪,成立污染环境罪;如果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污,则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双方行为与严重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应将结果归属于双方的行为,双方都成立污染环境罪。
       (2) 行为人将不合格排放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只能将环境污染结果归属于他人的行为,行为人不成立污染环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将不合格的设备冒充合格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他人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则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3) 厂内集水池与厂外排污口的鉴定结论不同的,如果厂外排污口严重超标(三倍以上),而且确定是该厂排放,应肯定污染环境;如果厂内集水池严重超标(三倍以上),但厂内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应肯定污染环境,但厂外排污口没超标、厂内有污水处理器的,不能认定污染环境。
       (4) 私自设置暗管排放废物或者利用已有的暗管违法排放废物,都属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污,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
       (5) 甲企业明知乙企业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明知自己将危险废物转移给企业后,乙企业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仍将危险废物转交给乙企业处理,乙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甲、乙企业都应认定为犯罪。
       (6)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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