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养老保险金多为当事人用工资按月缴纳,由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将养老保险金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日后夫妻离婚时,有权分割一方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养老保险金要求缴纳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方可领取,那么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呢?
针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规定可知,夫妻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分割:
1、双方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因此在分割时,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
2、双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将来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为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以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额。
3、一方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
此种情况下,可参照上述2种情况的做法。比如,根据双方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由缴保险费额高的一方向缴保险费额低的一方补付差额款。
【温馨提醒】实践中,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起诉要求法院分割也不迟。值得一提的是,起诉必然涉及到证据的问题,如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因此在必要时,当事人应积极求助律师,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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