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根据罪犯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针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那么,过失犯罪中的“过失”该如何具体理解呢?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1)“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只能成立过失。
(2)“应当预见”:即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基础是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已经预见”:首先,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其次,行为人曾预见过结果的发生;最后,由于行为人否认了结果的发生,故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2)“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最终,由于过高的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导致结果的发生。
专家提醒:刑事案件律师协助,欢迎致电刑事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