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那么,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上述可知,重婚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另一方有权向重婚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以一定的法律前提为基础,主要如下所示:
★ 受害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对方起诉离婚,受害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 对方起诉离婚的,一审时受害方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另行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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