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的鉴别与认定。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者应当重视对待。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劳动者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表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超过这个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另外,伤残定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鉴定后一段时间内,伤残有可能出现加重或者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鉴定进行复查。
考虑到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经过了严格程序才得出的,对鉴定结论需要有一个观察期。为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想知道更多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比如 单位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处理?单位要求员工伤残自负,合理吗?等问题,欢迎登陆 http://m.sunlawyers.com/ 搜索关键词或致电律师咨询:400-6262-163.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