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法定解除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而特别法定解除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一般解除原因为: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预期违约
分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① 解除合同;②期前侵权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②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等季节性很强的货物。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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