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故意杀人是指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作为刑法罪名之一,应当符合法定的犯罪成立条件。
对故意杀人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 何为“人”?
人指他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对行为人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否则处理(不可罚的)不能犯。
2. 何为“杀人”?
“杀人”是本罪的行为内容,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1)杀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
(2)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处理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处理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预备。
(3)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故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积极的安乐死(为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3. 何为“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必须认识到不存在正当化事由,因此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成立假想防卫,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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