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产生撤销或变更遗嘱的效力: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4)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5)依照法定方式撤销或变更。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分两种途径:
1. 明示
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的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2. 默示
又分两种:
(1)被继承财产出现瑕疵情况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
遗嘱人破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举例 :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
此时,根据规定,甲的两份遗嘱均属有效,只是两份遗嘱的内容有所抵触。甲所立两份有效遗嘱相互抵触的,应认定在后遗嘱撤销或变更了在先遗嘱。故,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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