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判,那么,会是什么样的裁判呢?
法院的裁判可分为对判决的裁判以及对裁定的裁定:
一、对判决的裁判
对判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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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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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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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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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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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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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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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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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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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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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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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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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的。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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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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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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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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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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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裁定的裁定
对裁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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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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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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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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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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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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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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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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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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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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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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