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适用保护军婚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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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适用保护军婚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18/7/24 10:24:47 浏览次数:14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那么,对于保护军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具体的如下:
       ◆    现役军人包括哪些?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    什么叫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    为什么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     如何理解军人有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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