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陷食品、药品的致害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也即,销售者和生产者是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
对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责任承担,对外是无过错责任,而对内,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具体理解时,还应注意如下特殊问题:
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对未尽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的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消费者可以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2.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购买食品、药品的(如淘宝网),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则平台对消费者承担赔偿义务。其承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4. 虚假广告者的责任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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