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当事人不全部到庭时由法院作出判决,其具体情况有如下一些:
一、根据证据缺席判决
1.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二、情形
1.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1)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3. 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由专业律师协助可大大提高胜诉的效率,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