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重新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包括如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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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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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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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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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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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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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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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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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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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组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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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和议制或独任制;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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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只有合议制;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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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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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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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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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结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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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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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判决不服的,为3个月;
②对裁定不服的,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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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判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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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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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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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经过一审、二审,案件即告终结。如果案件再想审理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也即再审程序展开。对于民事诉讼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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