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侵权,指产权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例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产品缺陷包括三种:①涉及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指示或警示缺陷。
对产品缺陷的责任承担,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44条:
1.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三种情形:
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若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否则,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惩罚性赔偿
条件:
① 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
②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
举 例: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分 析:
汽车生产者甲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因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产品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另,惩罚性赔偿需要受害人死亡或健康权严重损害,本案受害人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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