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想撤诉,该怎么做?-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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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想撤诉,该怎么做?

2018/6/8 10:19:33 浏览次数:1764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当事人 要求撤回其提起的诉的行为。撤诉的主体为原告,也即只有原告才有撤诉的资格。
       对于撤诉,需要符合下列内容:
       1. 撤诉的时间
       撤诉的时间为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视为撤诉的条件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
       3. 不准撤诉的情况
       (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注意:终结前,原告可任意撤诉。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常禁止撤诉
       (1)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 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7. 撤诉的效果
       (1)其他的诉,继续进行。
       ① 本诉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继续进行。
       ②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2)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3)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重复起诉。
       当事人是否撤诉应当由律师协助判断,民事诉讼由专业律师协助可大大提高胜诉的效率,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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