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可以从浩瀚的网络世界中获取知识与真理,也可以利用它传播一些负面信息,如诽谤、污蔑他人,甚至于利用互联网的快捷进行犯罪。
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
1.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为避风港制度,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为自始的共同侵权。这种网络侵权的共同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求网络服务经营者明知,无须双方具有共同故意。
举例说明:
甲、乙虽为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但因私人恩怨,甲对乙异常不满,某日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此时,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甲为网络用户使用者,并网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且丙在经乙要求删除后仍不删除,故依照上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甲和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实践中,遭受他人网路诽谤的,可以首先向服务网站要求删除,降低损失。否则,可追究服务网站和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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