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庭审理的内容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为方便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进而挺高诉讼效率。
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为:
1.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5.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合并审理: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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