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国家机关执行职权时应当依法进行,体现合法与公正。在刑事案件中,收集证人证言很关键,但也需依法进行,不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刑法》第247条规定有暴力取证罪,其明确:司法工作人员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证人,维护司法公正。具体理解该罪名,可包括:
1. “暴力”
“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其长度没有限定。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行为,而是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成立暴力取证罪。
2. “证人”
证人是指行为对象,包括狭义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也包括不知道真相的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
3. “逼取证人证言”
指强迫证人做出证言(口头或书面陈述),包括逼取证人提供证言、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或者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
注意:暴力取证行为同时触犯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 “致人重伤、死亡的”
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或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不再认定为暴力取证罪。
“伤残”仅指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致人死亡”原则上不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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