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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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

2018/4/24 10:28:35 浏览次数:168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为此,我国还规定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以保护婚姻自由。
       《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性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1)行为内容要求: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 ;暴力即为轻微的(如仅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2)非身份犯: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事实暴力的,一般不以本罪处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按虐待罪论处。
       2. 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2)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死刑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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