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交易自由,不得存在强迫与欺诈行为。如果强迫他人交易(常见的如强买强卖),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强迫交易罪,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知识拓展: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从事正常的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例如:商家以暴力行为强迫买家以1000购买其价值100元的物品的,则应成立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时,并不当然排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强迫交易罪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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