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家和职工尚未真正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缺乏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竞争优势的意识,使一些重要的非专利技术和精湛的民族传统工艺被窃,教训非常惨痛。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极其重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由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采取了保密措施这4个构成要件组成的。
那么,如何认定其中要件之一的“保密措施”呢?
权利人为房子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征、权利人保密医院、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 签订保密协议;
6.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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