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工伤的鉴定,您了解多少?-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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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工伤的鉴定,您了解多少?

2018/3/27 10:20:48 浏览次数:174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病情不是很严重,且劳动者本人同意不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下,可持职工认定申请表,医药收据到工伤保险处进行报销赔付,填写社保专用发票换取社保支票。最后建立工伤员工档案,整个流程完毕。值得提醒的是,工伤保险的报销要慎重,别得不偿失。
       如果劳动者病情严重,且劳动者人要求工伤鉴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工伤收卷。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段,劳动者需提供《职工因工伤认定表》、《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身份证、照片以及鉴定费。之后劳鉴局会打印一张鉴定通知单,上面标明了鉴定的时间及地点。
       2、工伤鉴定。企业经办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协同伤者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伤鉴定,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所有的病例资料及X光片。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是内容不全的、医疗期未满也未医疗终结的、特殊疾病、两次申报鉴定间隔时间不满1年以及其他等原因,鉴定部门可不予受理。
       当然,对于鉴定时,经办人不到现场或被鉴定人无故不来的、被鉴定人或陪护人不服从指挥,扰乱鉴定秩序或威胁专家的、没经医院明确诊断的病症的等原因的,相关鉴定部门也可以不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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