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那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举证必须要知道哪些事情呢?如下2点: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丧失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着作权纠纷案件中,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对其法刑、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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