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的主刑之一,其是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故其不同于免于刑罚处罚。
1. 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 管制的特点
管制并非直接剥夺他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 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 管制的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 管制期间,可以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的内容,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定,以特殊预防的需要为准。如:
(1)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介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对于危险驾驶的罪犯,可以禁止驾驶机动车;
(3)对于侵犯儿童的罪犯,可以禁止其接触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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